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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陈海嵩:为什么要研究中国环境法治转型问题?如何研究?——《中国环境法治转型的规范阐释》的作者自述

陈海嵩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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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2年1月,我所陈海嵩教授出版了新著《中国环境法治转型的规范阐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并被列入武汉大学“珞珈法学精品文库”。这是陈海嵩教授围绕环境法解释论研究所形成的第二部相关专著。为帮助读者更好的了解本书的缘起、目标与写作的“初心”,特邀作者就相关问题进行阐释,以飨读者,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环境法理论发展。


作者:陈海嵩,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来源于《环境法评论》第六辑,内容以刊物发表版本为准。为方便编辑,相关注释已省略。
本文着重标记系编辑为便于读者阅读而添加,与原文作者无关。

一、问题缘起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近年来中国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展,环境法治正处在全面转型与创新的历史性过程之中;这来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丰富实践,来源于党和国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探索。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族人民努力追求的目标;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战略支点。环境法治位于“美丽中国”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的交汇处,其发展变迁更深刻的受到当代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影响和塑造,更直接的反映出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进步与完善。新时代中国环境法治建设来源于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丰富实践,来源于中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伟大探索;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涌现的诸多创新改革举措,极大的扭转了传统上环境法被“束之高阁”的顽疾,极大的丰富了环境法治实践,为环境法治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机遇,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史无前例的坚实保障,更是为当代中国的环境法研究开辟了广阔的研究空间;如何理性认识这一转型过程并体现在环境法研究之中,是当代中国环境法学者不可回避的时代任务与历史使命。
针对此问题,吕忠梅教授曾指出,当前中国的环境法学面临着从“外来输入型”到“内生成长型”的转变;环境法理论必须建立在中国生态文明发展道路、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生态文明体系逻辑之上,环境法研究需要将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话语转化成为法律话语、学术话语。总体而言,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话语向法律话语、学术话语的有效转化,需要描述性研究和解释性研究的结合,即在法学视角中总结、提炼近年来中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的创新实践,分析实践中凸显的理论命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解释方案。此时,就有必要认识到,当代中国环境法治的发展与演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制度转型与创新,具有鲜明的“高位推动”特性,形成了独有的制度构建与实践现象,需要将执政党的因素纳入环境法研究的视野。这是认识、理解当代中国环境法治转型的基础与前提。
如何在法学视角中“认真对待”政党对中国环境法治变迁的影响与作用?就本质而言,“法学”是处理规范性意义下的法规范为其主要任务的学问,其主要探讨的是规范的意义,所关注的是实证法的规范效力、规范的意义内容,以及法院判决中包含的裁判准则;法学是一门规范科学。这里的关键在于区分法学中的“规范”和“价值”。“规范”和“价值”都是表征事物应然状态的范畴,但在法学中具有内在差异。法学中的“规范”对行为提出确定性指引,表达的是基于法律的义务性规定;规范必须处于一个融贯的整体之中,也就是形成一个体系,而不同的价值则在优先性方面彼此竞争。同价值不同,法学中“规范”内在具有体系性的要求;“规范只能在属于一个规范体系、属于一个就其整个来说是有实效的秩序的条件下,才被认为是有效力的。”因此,将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话语转化为法律话语的关键,是提炼其中的规范要素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加以合理定位与逻辑展开;相应研究不仅要在事实层面上归纳政党因素对环境法治的影响,更要在规范层面上分析政党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进而体现为法律制度构建的规范路径、规范内涵及规范形态,并与现有的宪法法律体系具有一致性和融贯性。
基于上述考虑,本研究的主旨是:回应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需求,基于规范分析的视角,在“政党—国家”互动关系中揭示当代中国环境法治发展与演化的深层逻辑,针对新出现的制度现象,在现行宪法法律的基本框架内提出具有理论融贯性和秩序整体性的解释方案,实现环境法治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统一。这构成了本研究的“初心”,也是本书希望达到的目标。

二、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本研究的理论意义,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及环境法基础理论有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新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和理论升华,是中华民族对当代世界法治文明的原创性贡献。党的十九大强调,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当前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已经产生了极为丰富的实践经验,相关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党的政策及其互动协调发挥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本研究通过对环境法治中“政党—国家”关系的全方位分析,揭示多元规范的互动如何促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从部门法角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所丰富和完善。同时,在规范层面上回答“政党如何影响和推动环境法治”的问题,推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的环境法基础理论。


(二)实践意义


本研究的实践意义,是有助于生态文明建设中相应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推进环境治理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应该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从我国改革发展的实践中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加强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以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等领域的分析研究。当前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及体制机制改革,一个显著的特征是由执政党形成决策部署,由国家机关加以贯彻落实,并通过相应机制进行监督问责;由此形成的“政党—国家”关系决定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进展与成效,构成了中国环境法治转型的基本要素。本课题针对上述现实,紧密结合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实践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总结、提炼环境法治转型中体现政党与国家因素的规范形态与规范内涵,为“政党—国家”关系的制度展开提供了基础性框架,为相应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可行的思路与咨询参考。

三、研究思路


本书立足于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背景与环境法治转型的中心论题,遵循“实践背景——理论基础——规范内涵——制度构建”的逻辑理路加以展开。首先,围绕近年来中国环境法治转型发展的过程进行梳理,对政党影响环境法治的实践现象、方式路径及价值内核进行概括与归纳,提炼其中的核心命题,明确形成生态环境保护“政党—国家”关系的整体背景及作用方式;其次,对基于“政党—国家”关系而新出现的规范形态——生态环境政党法治——进行论证和证成,对该现象的理论基础、规范内涵、规范依据及其与国家法治的相互关系进行系统分析;最后,对生态环境保护“政党—国家”关系中所涉的法律制度变革进行分析,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国家权力配置、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本研究思路兼具理论前沿与现实重大问题的关切;各个部分层层递进并相互呼应;从宏观理念到微观落地,从基本理念和制度设计,力图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与系统分析,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之要求。

四、研究方法


以法解释论为主要特色的规范分析方法是本研究主要采取的研究方法,也是贯穿于本研究始终的研究视角,同时也是笔者一贯主张的环境法解释论研究(参见陈海嵩:《解释论视角下的环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的深化。在方法论上,所谓统一的、适用于所有学科的学术研究方法,不能替代某一学科根据自身研究对象所提炼出的特有方法;规范分析是法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安身立命之本”,相较于其他方法能更好地解决法学独立于其他学科的学术范畴问题。规范分析基本的出发点在于通过法律规范和其可能效力之间的关系对照和比较,发现法律之所以能对人们起到规范作用的内在奥秘,并进一步解决法律自身存在的一般机理。在某种意义上,规范分析的目的就在于明确法律概念进而明确法律命题的含义,消解围绕法律问题发生的争议。本书针对中国环境法治转型中存在的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党的政策等多种类别规范,立足于“生态文明入宪”所形成的宪法秩序,在“政党—国家”关系范畴中系统分析其中的规范内涵、规范依据、规范形态及相应法律制度构建。
除规范分析外,本研究所运用的研究方法还包括:(1)实证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是通过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方法,贯彻在正文绝大多数章节之中,通过多种方式搜集资料与数据,对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政策、生态环境损害问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部门间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等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并以图表方式加以呈现。(2)跨学科分析法。本研究以问题为导向,打破学科壁垒,实现法学学科内交叉(环境法与宪法学、法理学)及法学与相关学科(政治学、马克思主义学科)的交叉;以法律思维方法贯穿整个研究过程,就相关制度进行多视角的探讨,以期在关键领域对重难点问题予以突破和知识创新、制度创新,为生态环境政党法治及相应制度构建跨提供多元理论知识和方法视角的支撑。(3)类型化研究方法。类型化是避免抽象概念缺陷、准确把握“生活现象”、建立法律体系和法律适用所不可或缺的重要路径。本研究在对生态环境政党法治与国家法治关系、生态环境监管中制度逻辑、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形式等问题的分析中,将同类规范要素进行提炼和归纳,形成不同类型并纳入法律秩序整体之中。(4)历史考察法。任何理论的产生和制度的设置,都有特定的历史和社会背景。离开了这一背景,就不能够真正理解一种法学理论及制度安排,相应的分析也就成了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如萨维尼所言,法学是一门建立在历史基础上的科学;立法者不能随意修改法律,只是帮助发现“民族意识”中已经存在的法律规则。本研究在对具体制度进行研究时,充分注重对历史、社会、文化背景的考察,梳理相关制度发生、变迁的全过程,更加全面的揭示该制度的规范内涵及完善路径。

五、研究宗旨


身逢中国环境法治转型发展的历史时期,学者的任务不仅仅是对中国环境法治的现实进行归纳和描述,更应当用理论的逻辑呈现环境法治实践,用合理的解释引导环境法治实践,做到不负使命、不负时代。“没有法律实践根基的法律理论只是空洞幻想的法律理论,没有法律理论指导的法律实践也必定是盲目而任性的盲动”。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与现实决定了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法治秩序建构中的主导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其中必然包括推进政党法治以建设法治政党的内容。从根本上说,中国环境法治发展取决于新形势下最高政治权力(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及体制机制变革的坚定意志、使命担当和强有力措施,在生态环境领域验证了“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关键在党”的判断。当代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与相应的环境法治发展,必然在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的双向互动和相互构造中加以展开,实现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生态环境治理中的政党法治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优化和党领导国家与社会方式的不断完善,显示出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改进、规范政治运作的现实性。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意味着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法律发展并非一个封闭、孤立的变化过程,而是与其所属国家甚至更大地域范围内的社会变迁具有紧密联系,需要将法律发展现象放置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与社会生活条件之中加以认识。一言以蔽之,对中国环境法治发展的认识,须围绕当代中国的现实而展开。本书对生态环境政党法治的理论分析,进而在“政党—国家”视阈中对生态环境保护国家权力配置、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变革、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制度的具体分析,并非政治意识形态在法律领域的简单重述,而是在变化了的历史条件中、在当代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中、在时代变迁的趋势潮流中,从规范层面对中国环境法治中“政党—国家”关系进行的全方位阐释,推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环境法理论体系、制度体系、话语体系,这是本研究对环境法学科的价值及贡献所在。
在跨学科的意义上,本研究也具有一定的价值。在法理上,本研究从部门法的角度丰富了对法治发展中理论与实践关系的认识。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是每一种世界观和每一个哲学家都关注的重大问题。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并非一一对应的机械关系,也不是完全区隔的对立关系,而是在宪法所确立的价值秩序内相互影响、相互检验、相互促进的能动过程。本研究揭示,环境法理论是一个以宪法为中介的选择性过程,即在“生态文明入宪”所确立的价值秩序与整体框架之内,将已经被证明有助于实现环境法治目标(实现美丽中国)与根本任务(“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法律实践活动加以概括、抽象与提炼。同时,基于“生态文明入宪”所形塑的宪法秩序,需要对现实中的环境法律实践进行必要的审视,显示理论对实践的指引、完善与回应,也是对法律实践活动的引导与规范。这为其他领域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路径提供了有益的参照与借鉴。
每一个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形式,同时具有不同的内容。将“事理”提升为“法理”、形成相应的知识体系和法学理论,需要直面中国法治实践,充分理解中国法治展开的宏观背景、资源条件、制约结构、社会基础等。必须看到,尽管法治中国建设已经取得历史性成就、实现历史性跨越,但是把独特法治实践经验转化为中国特色法理的任务依然艰巨,需要解决“法治实践有理没人讲、有理讲不出、有理传不远”问题。这一判断同样适用于环境法治建设及环境法基础理论研究。笔者清醒的认识到,本书只是对中国环境法治“政党—国家”关系研究的开端,随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需要更深入的理论挖掘,需要更丰富的制度分析。“道阻且长,行则将至”;笔者相信,独特而丰富的中国环境法治实践蕴藏着极大的理论潜力,是一个有待深入挖掘的学术“富矿”;在不懈的努力下,一定能形成中国特色的环境法理与制度构建,助推法治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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